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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上午十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212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80人,代表股份438,211,4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35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407,993,6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19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9人,代表股份30,217,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77人,代表股份31,019,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8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9人,代表股份30,217,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提案1.00 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994,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66%;反对8,817,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2%;弃权3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02,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53%;反对8,817,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62%;弃权39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5%。

  提案2.00 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622,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18%;反对9,248,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4%;弃权34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3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873%;反对9,248,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37%;弃权34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0%。

  提案3.00 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98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55%;反对8,893,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5%;弃权3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97,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95%;反对8,893,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09%;弃权3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6%。

  提案4.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275,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08%;反对8,73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3%;弃权1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8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924%;反对8,73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28%;弃权1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8%。

  提案5.00 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832,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97%;反对8,965,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8%;弃权4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643%;反对8,965,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10%;弃权4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6%。

  提案6.00 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265,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03%;反对9,588,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0%;弃权3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73,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358%;反对9,588,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01%;弃权3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1%。

  提案7.00 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60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05%;反对10,772,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2%;弃权8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09,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05%;反对10,772,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64%;弃权8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1%。

  提案8.00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姜伟先生、牛民先生及陈培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714,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27%;反对10,73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1%;弃权9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67,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61%;反对10,73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23%;弃权9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文廷杰律师、张妮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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