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6,927,5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70%。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9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0,105,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4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22,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6,700,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63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79,87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0人,代表股份数为16,822,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95,562,5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8%;反对1,13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7%;弃权2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335,9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5884%;反对1,136,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9%;弃权2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95,562,6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8%;反对1,13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7%;弃权2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336,0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5885%;反对1,136,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8%;弃权2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895,501,5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1,13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7%;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274,9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5254%;反对1,136,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9%;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95,498,4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7%;反对1,139,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271,8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5221%;反对1,139,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1%;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895,401,1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8%;反对1,23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174,5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4215%;反对1,236,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7%;弃权2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8%。
本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93,237,2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6%;反对3,420,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3%;弃权2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010,6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6.1838%;反对3,420,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1%;弃权2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
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892,947,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3%;反对3,69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弃权2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721,2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5.8845%;反对3,695,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7%;弃权2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8%。
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开展2025年度贵金属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895,203,0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7%;反对1,50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弃权2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976,4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2167%;反对1,50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3%;弃权2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
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894,487,0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9%;反对2,303,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8%;弃权1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260,4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4762%;反对2,303,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18%;弃权1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894,582,0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5%;反对2,13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8%;弃权2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355,47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5745%;反对2,132,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4%;弃权2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2%。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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