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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

  (2)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1人,代表股份46,57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46,5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7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8人,代表股份7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7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7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7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7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42%;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3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18%;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7%;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3%。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18%;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2%。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18%;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3%。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夏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10%;反对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2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10%;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6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15%;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1,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4,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78%;反对4,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4,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2%。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1,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4,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78%;反对4,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4,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2%。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1,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4,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78%;反对4,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4,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02%。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1,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5,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42%;反对4,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5,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38%。

  5、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2,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5,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3,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18%;反对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弃权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3%。

  6、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2,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3,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7%;反对4,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3%。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2,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18%;反对4,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0%;弃权3,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2%。

  8、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2,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5,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3,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18%;反对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弃权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3%。

  9、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夏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0,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7,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10%;反对7,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28%;弃权3,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62%。

  10、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0,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5,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5,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10%;反对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弃权5,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61%。

  11、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60,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5,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5,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15%;反对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9%;弃权5,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56%。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坚熔          沈国权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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