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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7),公司决定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8日(周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周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66号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会议厅。

  二、 会议审议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中,议案6、9-12、14、15、17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 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5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66号公司证券事务中心。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国宏

  电话:0551-62100213

  传真:0551-62100175

  邮箱:gxgk@gotion.com.cn

  邮政编码:230051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四、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 备查文件

  1、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74。

  2、投票简称:国轩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5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多选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4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对外担保进展情况介绍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融资授信、融资租赁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90.00亿元(或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4-019)和《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

  成立日期:2006年5月9日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启岁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合肥国轩100%股权。

  合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合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科宏”)

  成立日期:2021年8月19日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永根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洋河路111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合肥科宏90%股权,合肥耀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合肥科宏10%股权。

  合肥科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合肥科宏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对合肥科宏按照100%比例进行担保。合肥耀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

  3、金寨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国轩”)

  成立时间:2023年3月16日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孟令奎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白马峰路与金家寨路交叉口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金寨国轩100%股权。

  金寨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金寨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合肥国轩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电池技术”)

  成立时间:2022年8月31日

  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强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间接持有国轩电池技术100%股权。

  国轩电池技术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国轩电池技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柳州国轩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新能源”)

  成立时间:2025年1月9日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蔡娅囡

  注册地址:柳州市秀水三路6号-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蓄电池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柳州新能源100%股权。

  柳州新能源于2025年1月成立,暂无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柳州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国轩”)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5日

  注册资本:216,111.4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江平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1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持有桐城国轩92.5448%股权,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桐城国轩7.4552%股权。

  桐城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桐城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桐城国轩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7、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能源”)

  成立日期:2018年2月5日

  注册资本:132,036.108325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金保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须湖路1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电池、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锂电应急电源、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持有南京新能源90.8842%股权,中金中鑫(安徽)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南京新能源9.1158%股权。

  南京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南京新能源开展业务提供担保。中金中鑫(安徽)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南京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轩”)

  成立时间:2021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219,673.9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顺路与宜云路交界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宜春国轩91.0440%股权,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宜春国轩6.3971%股权。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宜春国轩2.5589%股权。

  宜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按照100%比例对宜春国轩开展业务提供担保。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宜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合一部额保字20250506第001号)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平银合一部综字20250506第001号的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2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551XY250417T00003001)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授信申请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授信人与授信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551XY250417T000030号的《授信协议》,在约定的授信期间内,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保证人同意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授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授信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保证范围: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券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授信人与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551XY2023040650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也包含在内。

  3、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CL25C0884001、GCL25C0884002)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L25C0884001的《融资回租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主合同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分别为L25C0884002、L25C0884003、L25C0884004及L25C0884005的《融资回租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和主合同二,保证人与债权人分别签署了编号为GCL25C0884001、GCL25C0884002的《保证合同》,本合同担保的租赁设备转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6,200.00万元和人民币24,8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融资回租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融资回租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融资回租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4、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50429GR3418506)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最保10239250416号)

  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也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6、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805202500000015)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金寨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信合银最保字第25lvsA0795a号)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 《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LZGXXNY202501-BZ001)

  牵头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柳州国轩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牵头行、代理行、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LZGXXNY202501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25-34-安庆-20250501)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债务人:桐城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PSBC-25-34-安庆-202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开立总协议》,及编号为皖宜公信开证申请20250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贸易融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10、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信宁银最保字第00080号)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债务人: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的债权范围之内。

  11、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2401202500000012)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债务人: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5月2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7,775,334.45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891,016.02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3.60%。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57,888.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5,297.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各项担保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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