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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清州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99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728,679,94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7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2,900,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0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779,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779,0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6%。

  8、公司部分董事、高管、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26,866,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2%;反对1,416,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4%;弃权3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26,845,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3%;反对1,43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3%;弃权4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26,84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8%;反对1,420,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弃权4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26,807,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0%;反对1,450,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弃权4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726,510,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3%;反对1,83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弃权3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609,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531%;反对1,83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11%;弃权3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7%。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72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130%;反对1,665,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78%;弃权3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2%。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72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130%;反对1,665,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78%;弃权3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2%。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25,819,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5%;反对2,49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0%;弃权3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918,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36%;反对2,49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05%;弃权3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9%。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725,409,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2%;反对2,855,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9%;弃权4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508,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752%;反对2,855,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79%;弃权4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26,548,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5%;反对1,773,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4%;弃权3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647,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14%;反对1,773,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97%;弃权3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对2024年度的工作进行了汇报。述职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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