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58名,代表公司804,819,794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0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6人,代表公司776,992,25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262%,其中中小股东共25名,代表公司1,330,600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32人,代表公司27,827,54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8%,其中中小股东共732名,代表公司27,827,542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0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反对613,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弃权1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27,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940%;反对613,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037%;弃权1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23%。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0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反对61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弃权1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2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975%;反对613,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040%;弃权1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985%。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0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9%;反对623,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17,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590%;反对623,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373%;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37%。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190,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8%;反对5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1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528,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407%;反对5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854%;弃权1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38%。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3,92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8%;反对8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2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62,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9296%;反对8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9824%;弃权25,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1%。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0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608,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弃权1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22,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4772%;反对608,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858%;弃权1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369%。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127,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574,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65,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259%;反对574,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708%;弃权1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33%。
8、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15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50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弃权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90,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099%;反对50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382%;弃权1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518%。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3,952,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3%;反对73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弃权1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91,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0271%;反对73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5274%;弃权1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45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04,287,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8%;反对51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62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733%;反对51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520%;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锦、黄炜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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