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霱公府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6人,代表股份324,504,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2,054,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4人,代表股份32,449,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4人,代表股份32,449,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9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4人,代表股份32,449,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9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周德芳律师和廖明梅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917,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5%;反对1,94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3%;弃权1,642,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62,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49%;反对1,94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8%;弃权1,642,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23%。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913,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4%;反对1,94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3%;弃权1,646,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38%;反对1,94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8%;弃权1,646,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34%。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989,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68%;反对1,871,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7%;弃权1,643,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4,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74%;反对1,871,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72%;弃权1,643,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4%。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902,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00%;反对1,950,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0%;弃权1,651,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96%;反对1,950,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04%;弃权1,651,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01%。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856,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57%;反对2,173,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9%;弃权1,47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01,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69%;反对2,173,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91%;弃权1,47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4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0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65%;反对2,170,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78%;弃权1,47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57%。
关联股东智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恒咨询有限公司、刘广飞合计持有的314,301,078股均已经回避表决本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0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65%;反对2,170,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78%;弃权1,478,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5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87,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25%;反对2,17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1%;弃权1,485,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63%。
关联股东智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恒咨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314,300,878股已经回避表决本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87,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25%;反对2,17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1%;弃权1,485,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63%。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98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43%;反对2,067,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弃权1,45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6,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424%;反对2,067,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8%;弃权1,45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8%。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320,962,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84%;反对2,06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5%;弃权1,47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07,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842%;反对2,06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9%;弃权1,473,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9%。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德芳 廖明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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