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以下股东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其中:交易系统:2025年5月20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中山喜来登酒店(地址:中山市西堤路28号岐江公园北侧)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鲁楚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4,751,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32,744,798股的40.068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440,405,29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7,660,5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2,432,744,798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64,748,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32,744,798股的35.54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0,002,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32,744,798股的4.5218%。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均以2025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出席了会议。董事会邀请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2,058,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7%;反对2,202,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9%;弃权490,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2,059,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9%;反对2,159,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532,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2,335,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1%;反对2,155,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26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72,331,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7%;反对2,158,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26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224,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8%;反对2,440,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86,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483,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84%;反对2,44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7%;弃权86,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497,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8%;反对2,165,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2%;弃权8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812,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99%;反对98,174,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17%;弃权764,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4%。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042,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2%;反对2,59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弃权114,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30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41%;反对2,594,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5%;弃权114,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选举鲁楚平先生、徐海明先生、彭惠女士、刘自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表决情况如下:
9.01 选举鲁楚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8,072,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8,331,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28%。
9.02 选举徐海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2,589,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2,849,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23%。
9.03 选举彭惠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7,651,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7,910,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0%。
9.04 选举刘自文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7,771,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8,030,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9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选举张承宁先生、石静霞女士、张永德先生、陈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表决情况如下:
10.01 选举张承宁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7,341,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7,601,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19%。
10.02 选举石静霞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851,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7,110,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85%。
10.03 选举张永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851,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7,110,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85%。
10.04 选举陈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851,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9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7,111,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88%。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刘博先生,与上述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为鲁楚平先生、徐海明先生、彭惠女士、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张承宁先生、石静霞女士、张永德先生、陈良先生。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邓晴律师、付婉晔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2025年5月2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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