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5 证券简称:四川双马 公告编号:2025-25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建平先生主持。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2:0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9号禧玥酒店38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7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57,368,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01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9,458,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7,910,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90%。
注: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公司总股本为763,440,33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6,219,875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7,220,458股。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171,6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13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864,2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632%;反对13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10%;弃权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58%。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30,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9%;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20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22,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919%;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53%;弃权20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629%。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00,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4%;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2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692,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494%;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53%;弃权23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53%。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70,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反对142,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62,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814%;反对142,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746%;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4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预算方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72,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2%;反对13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65,1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927%;反对13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33%;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4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发展战略》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48,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13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41,5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806%;反对13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329%;弃权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6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18,8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5%;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2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11,4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377%;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53%;弃权2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7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16,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13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21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08,8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254%;反对13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28%;弃权21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18%。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77,915,56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77,650,9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4%;反对7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96,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437%;反对7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99%;弃权18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65%。
由于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持有的全部股份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和谐绿色产业基金继续履行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77,915,56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77,682,9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5%;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828,9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956%;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04%;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40%。
由于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北京和谐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赛克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COHC) LTD.持有的全部股份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73,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反对13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65,7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955%;反对13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04%;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4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已获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457,368,908股。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457,044,0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0%;反对16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0,736,6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74%;反对16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86%;弃权15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44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参加投票股东(包括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已获通过。
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金凤、唐雪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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