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9 证券简称:友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2025年3月27日,公司总股本144,317,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116,520股后的总股数为143,200,88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1,600,440.00元(含税)。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总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关于调整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总额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4,317,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757,617股后,实际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142,559,783股。因此,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调整为71,279,891.5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42,559,783×0.50)÷144,317,400≈0.4939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39元/股)÷(1+0)=前收盘价格-0.493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公司全部股东类型(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0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暂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3)对于公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0.5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2353603
特此公告。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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