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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公司向本期新增关联方浙江省宁波市华伟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累计实现收入19,552.55万元,较预计金额超出10,552.55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3%。公司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白骅作为长鸿高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长鸿高科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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