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ST仁东 公告编号:2025-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9人,代表股份400,756,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6,926,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4人,代表股份213,83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8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6人,代表股份215,375,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4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4人,代表股份213,83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8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014,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8%;反对2,3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434,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633,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9%;反对2,3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3%;弃权434,7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9%。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011,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9%;反对2,3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438,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630,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2%;反对2,3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2%;弃权438,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6%。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816,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65%;反对2,5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1%;弃权438,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435,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1%;反对2,5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4%;弃权438,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6%。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056,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3%;反对2,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6%;弃权196,9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675,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4%;反对2,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2%;弃权196,9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165,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4%;反对2,458,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4%;弃权1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784,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8%;反对2,458,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5%;弃权1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97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8%;反对2,5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6%;弃权226,6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589,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5%;反对2,5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3%;弃权226,6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相关机构申请2025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352,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2%;反对2,2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9%;弃权155,9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971,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38%;反对2,2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8%;弃权155,9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282,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27%;反对2,3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5%;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90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14%;反对2,3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9%;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9、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195,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9%;反对2,4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3%;弃权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2,814,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9%;反对2,4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6%;弃权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456,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59%;反对2,2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5%;弃权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075,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18%;反对2,2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7%;弃权4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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