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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7日及2025年5月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全资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1.78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宁东泰和新材计划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申请授信,公司和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中银(宁东)额高保字005号),担保的最高金额为7,880万元;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招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35XY250507T00021001),为泰和销售公司向招行烟台分行申请的总额为贰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为20,000万元。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CTRP6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学纤维、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生物基材料、纸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普通货物运输;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筹建,仅限于分支机构)、危险废物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用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78.80%的股份,为宁东泰和新材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01,671.89万元,负债总额 224,909.47万元,净资产为76,762.42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29,828.93万元,利润总额-20,450.34万元,净利润-19,972.72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95,779.74万元,负债总额 257,560.16万元,净资产为38,219.58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41,512.88万元,利润总额-41,659.11万元,净利润-38,859.8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宁东泰和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5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号内215室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泰和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泰和销售公司资产总额92,507.06万元,负债总额 87,996.15万元,净资产为4,510.91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46,291.06万元,利润总额3,100.11万元,净利润2,424.19万元(上述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泰和销售公司资产总额166,314.57万元,负债总额 158,475.33万元,净资产为7,839.24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229,166.45万元,利润总额4,437.78万元,净利润3,328.33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4、泰和销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的担保合同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之间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8,800,000.00。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二)为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担保合同

  1、保证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行烟台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行烟台分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招行烟台分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行烟台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2025年5月15日起到2026年5月14日止。

  5、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4,586.6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7%,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与招行烟台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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