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以及董事、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倪亮萍女士计划自2024年1月31日起12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2025年1月16日,公司收到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发来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延期告知函》,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因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敏感期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停牌等多种因素影响,能够实施股份增持的有效时间大幅缩短,本次股份增持计划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着诚实守信、继续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原则,肖志华先生、倪亮萍女士拟延长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计划自原增持计划届满之日起延长4个月至2025年5月31日,除上述调整外,原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志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47,99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3,548,754股的比例为0.1303%;倪亮萍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1,11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98%。增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018,227.75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增持金额下限6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
注:上述表格中“增持前持股数量”为增持主体肖志华先生直接持股数量;“增持前持股比例”为增持前直接持股数量占增持计划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4,772,460股的比例。
增持主体肖志华先生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上述表格中“持股数量”为稳实企业增持前直接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为增持前直接持股数量占增持计划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4,772,460股的比例。
2、董事、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倪亮萍女士
注:上述表格中“增持前持股数量”为增持主体倪亮萍女士直接持股数量;“增持前持股比例”为增持前直接持股数量占增持计划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4,772,460股的比例。
增持主体倪亮萍女士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注:上述表格中“累计增持股份比例”、“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均为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3,548,754股的比例。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 是 □否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肖志华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肖志华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增持人肖志华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奥浦迈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事宜进行披露;增持人肖志华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肖志华先生和倪亮萍女士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承诺的限售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股份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三)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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