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4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7,288,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9,521,410股,下同)的38.197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1,236,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3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2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051,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28人,代表股数25,991,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8%。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谢昌贤、王志军、路漫漫、王月清、路贇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260,361,711股。
9、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1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王志军、路漫漫、路贇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257,201,711股。
1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路漫漫、王志军、李福忠、路贇、田中宏、刘立、楚新华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267,259,561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郝丽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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