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25-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20楼会议室(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号荣安大厦)。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久芳。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80人,代表股份2,491,509,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5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446,316,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45,192,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4%。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175人,代表股份45,194,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5%。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议案1.00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953,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2%;反对4,22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5%;弃权3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3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200%;反对4,22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5%;弃权3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议案2.00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3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3,94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2%;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21,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49%;反对3,94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19%;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议案3.00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75,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反对4,00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6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17%;反对4,00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51%;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议案4.00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2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2%;反对3,92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弃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1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85%;反对3,92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0%;弃权3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议案5.00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26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5%;反对4,91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弃权3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50,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73%;反对4,914,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39%;弃权3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议案6.00 《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9,95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5%;反对4,34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3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0,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63%;反对4,346,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5%;弃权3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1%。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股东王丛玮、俞康麒、蓝冬海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议案7.00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0,53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5%;反对10,57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3%;弃权4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19,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59%;反对10,57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882%;弃权4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
(八)议案8.00 《关于对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授权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301,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0%;反对4,829,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8%;弃权3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86,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763%;反对4,829,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63%;弃权3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授权的议案》。
(九)议案9.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169,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3,96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弃权3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5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73%;反对3,96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56%;弃权3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陈农、林群超
3、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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