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合计25.35%有表决权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化学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集团直接持有福华化学44.25%的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福华丰瑞、福华祥瑞分别间接持有福华化学6.94%和5.14%的股份。福华集团合计控制福华化学56.32%的股份,系其控股股东。福华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华持有福华集团99%的股权,为福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张华通过担任通达信、通达信和、金泽利、百年福华及福华凯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控制福华化学6.27%的股份表决权;张华直接持有福华化学1.11%的股份;综上,张华合计控制福华化学63.70%的股份表决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张华,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新加坡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自福华化学2007年12月成立至今,张华一直担任福华化学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化学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和主营业务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福华化学及其控制企业外,福华集团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和主营业务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控制福华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以及部分员工持股平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1、主营业务概况
福华化学是一家集矿产资源开发、化学品应用研究开发的综合性化学品企业,已经形成了矿产资源、化工中间体、终端化学品的全链条绿色循环产业模式,主要产品包括草甘膦及其制剂、草铵膦及其制剂、烧碱及相关副产品等,主要应用于农业(植物保护)、新材料、新能源、建筑、纺织和日化等领域。在打造绿色循环产业链的过程中,福华化学具备了完备的工艺技术和工程化能力,并形成了丰富的产品种类。
2、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化学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表所示:
注: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净利润/当年末净资产*10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化学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指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化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化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尚纬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化学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化学控股股东福华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最近两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涉及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已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间进行转让的除外。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2025年4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025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了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网络司法拍卖;2025年4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资阳中院”)出具《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 20 执恢 4 号之八)。
2025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5〕276号)。
2025年5月22日,中登公司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拍卖方式合计取得尚纬股份12,157.92万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尚纬股份总股份数的19.5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将持有尚纬股份15,757.92万股,占尚纬股份总股份数的25.35%,为尚纬股份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3月22日,上市公司公告资阳中院将于2025年4月21日10时至2025年4月22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市公司股东李广胜所持有的3,600万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9%。
2025年4月22日,福华化学参与上述网络司法拍卖以184,238,400元的对价竞拍取得尚纬股份共3,600万股,占尚纬股份总股本比例为5.79%。
2025年4月28日,福华化学支付完毕全部拍卖成交款。2025年4月29日,资阳中院出具《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20执恢4号之八)。根据前述执行裁定书,资阳中院受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广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广胜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资阳中院于2025年3月2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尚纬股份有限公司3,600万股股票;经过公开竞价,买受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以184,238,400元最高价竞得;资阳中院裁定:“一、尚纬股份有限公司3,600万股股票(证券代码:6033333;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号码:A670247418;证券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二、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25年5月22日,中登公司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157.9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6%,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获得的上市公司3,600万股股票亦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根据自身资金使用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置换。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支付情况
2025年4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1,692.58万元保证金支付至资阳中院指定账户。2025年4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余款16,731.26万元支付至资阳中院指定账户,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足额支付了全部拍卖成交款。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1、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2、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为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及支持上市公司现有电缆业务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电子化学品以及相应的双氧水、硫酸业务,该业务的培育和成熟尚需一定周期。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为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未来12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筹划上市公司购买、置换资产等重组事项的可能。如发生上述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结合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情况,向上市公司提名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六)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福华化学是一家集矿产资源开发、化学品应用研究开发的综合性化学品企业,已经形成了矿产资源、化工中间体、终端化学品的全链条绿色循环产业模式,主要产品包括草甘膦及其制剂、草铵膦及其制剂、烧碱及相关副产品等,主要应用于农业(植物保护)、新材料、新能源、建筑、纺织和日化等领域。
尚纬股份主营业务为高端特种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核电站用电缆、轨道交通用电缆、中压交联电缆、高压电力电缆、太阳能光伏发电用电缆、矿用电缆、船用电缆、风力发电用电缆、海上石油平台用电缆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从事与尚纬股份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最大限度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如下:
“(一)若后续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增加电子化学品以及相应的双氧水、硫酸,则上市公司将成为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范围内从事电子化学品以及相应的双氧水、硫酸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唯一平台。
(二) 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会从事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届时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控股或控制的方式从事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
(三)如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造成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积极措施消除该等同业竞争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终止该等同业竞争业务或将该等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造成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自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4月8日完成上市公司10.46%的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即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之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止,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合同签订金额为288.16万元,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上市公司采购电缆产品。该等买卖合同的签署均基于真实的业务背景,合同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执行,买卖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上述商品交易。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导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二)对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三)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公司/本人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四)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利益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上市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披露《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58),上市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李广胜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1号),决定书指出:“公司公告披露出资 2,000万元与第三方合伙投资设立安徽峰纬搏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峰纬搏时”)。 该2,000万元投资款实际流向李广胜相关方,并未用于公告披露的峰纬搏时投资范围内事项。李广胜变相占用公司资金2,000万元,公司已收回其中1,500万元,尚有资金占用余额500万元”。
为解决上述事项,2025年4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广胜签署《代偿协议》,并于当日代替李广胜向上市公司偿还占用的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4)。
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3,057.9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2%。
2、2025年1月25日,上市公司公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将于2025年3月3日10时至2025年3月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市公司股东李广元所持有的6,500万股股份进行司法拍卖,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6%。2025年3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上述网络司法拍卖以300,198,250.00元的对价竞拍取得上市公司共6,5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46%。
3、2025年3月15日,上市公司公告资阳中院将于2025年4月13日10时至2025年4月1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市公司股东李广胜所持有的2,600万股股份进行司法拍卖,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8%。2025年4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上述网络司法拍卖以122,159,700元的对价竞拍取得上市公司共2,6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18%。
4、2025年3月22日,上市公司公告资阳中院将于2025年4月21日10时至2025年4月22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市公司股东李广胜所持有的3,600万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9%。2025年4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上述网络司法拍卖以184,238,400元的对价竞拍取得尚纬股份共3,600万股,占尚纬股份总股本比例为5.7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副总经理吴伦飞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明细如下:
副总经理吴伦飞于2025年3月4日下午通过网络途径获悉,信息披露义务人于当天上午10时竞拍成功上市公司的股票,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以及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其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3月4日下午发出了禁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吴伦飞对通知内容理解错误,于2025年3月5日上午自行卖出了相关股票。
针对上述情况,副总经理吴伦飞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其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以及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本人于自查期间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公司通知内容的错误理解导致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属于偶然、独立且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并无关联,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已接受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相关监管法规知识的培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的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在敏感期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本人于2025年3月4日以5.36元/股买入3,000股,于2025年3月5日以5.39元/股卖出3,000股,收益合计90元)均交予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尚纬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情况。
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公告。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福华化学2022年度和2023年度、2024年度的合并层面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24966号、XYZH/2024CDAA9B0141、XYZH/2025CDAA9B0204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张 华
2025年5月2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 5 月22日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的司法拍卖及法院裁定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以及中介机构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等;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1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3、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张 华
2025年 5 月22日
附表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张 华
2025年 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6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
完成过户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化学”)持有公司股份157,57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35%,公司控股股东由李广胜变更为福华化学,实际控制人由李广胜变更为张华。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获悉公司股东李广胜被司法拍卖的36,000,000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李广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于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拍卖,竞买人福华化学最高价竞得,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3)。
二、 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情况
2025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李广胜被司法拍卖的36,000,000股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李广胜持有公司股份25,721,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李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3,972,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2%;福华化学持有公司股份157,57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35%,公司控股股东由李广胜变更为福华化学,实际控制人由李广胜变更为张华。
1.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与比例变动情况
2.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三、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3. 本次权益变动,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
4.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7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21日、5月22日和5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 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确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市盈率数据显示,公司最新静态市盈率为258.61,滚动市盈率为230.13,均显著偏离同行业平均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21日、5月22日和5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 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 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4日、4月14日和4月22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竞得公司股权,上述3笔司法拍卖的股份全部交割完成后,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向控股股东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公告的《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中载明的事项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4. 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均未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21日、5月22日和5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市盈率数据显示,公司最新静态市盈率为258.61,滚动市盈率为230.13,均显著偏离同行业平均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