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5-33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39,746,6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92,015,036.9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3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5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57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7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35-3031588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5-34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99.36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98.63 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5 年 5 月 30 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99.36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披露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 2025-30号,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30元(含税)。自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5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33号)。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股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30日起,由不超过人民币99.3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8.63元/股(含)。
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未进行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9.36-0.73)÷(1+0)=98.63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41,671股(含)至5,069,451股(含),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至 0.1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后续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有序推进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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