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68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每股转增股份0.40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426,95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
(2) 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可转债“福新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5年5月23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福新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5年5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01,645,18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426,95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99,218,236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882,735.4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79,687,294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281,332,480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3)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201,645,186-2,426,950=199,218,236股。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9,218,236×0.15)÷201,645,186≈0.1482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99,218,236×0.40)÷201,645,186≈0.3952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82)÷(1+0.3952)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夏厚君、嘉兴市进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涂大记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81,332,480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54元。
七、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时调整“福新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3、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
具体调整事项请以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调整公告为准。
八、 可转债转股及差异化转增股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变化情况
注
1、因公司“福新转债”转股的影响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控股股东夏厚君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市进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分别以2025年3月31日和2025年5月22日公司总股本测算所得。
2、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导致的差异化转增股本,控股股东夏厚君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市进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变动后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最终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九、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9100971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71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号)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612,9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68,702.3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631,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02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福莱公司”),并将募投项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实施主体由烟台分公司变更为烟台福莱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烟台福莱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开设系甲方一将募投项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实施主体由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变更为烟台福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详见《福莱新材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2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72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保荐代表人的情况说明
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项目、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福莱新材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项目、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届满,并已于2025年4月7日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均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中信证券原委派张宇杰先生、孙琦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现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琦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现委派保荐代表人孔磊先生接替孙琦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二、 新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孔磊先生: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苏文电能、福莱新材、永和智控、顾家家居、康隆达、祥和实业、联德机械、远信工业等IPO项目,苏文电能定增、福莱新材可转债、王府井非公开发行、金能科技可转债、康隆达可转债、顾家家居可转债、东音股份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以及顾家集团公司债、顾家集团可交债、华易投资可交债、复地集团公司债、百大集团要约收购、隧道股份201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6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红利总额调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分红的总额由人民币29,845,246.95元(含税)调整为29,882,735.40元(含税)。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调整: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拟转增股本的数量由79,587,325股调整为79,687,29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增加至281,332,480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 本次调整原因: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福新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截至2025年5月22日,公司总股本由201,395,263股增加至201,645,186股。公司按照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分配总额及转增股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概述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截至2025年3月27日公司总股本数为201,395,263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2,426,950股后的股本数198,968,313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845,246.95元(含税),合计拟转增股本79,587,325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80,982,588股。(最终转增股份数及转增后总股本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及转增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今的相关变化
因公司发行的“福新转债”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5年5月22日),由于“福新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已由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时的201,395,263股增加至201,645,186股。
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公告前一日(即2025年5月23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5月29日)期间,“福新转债”停止转股,公司总股本将不再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时“福新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三、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及转增股本总额的说明
上述情况致使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截至2025年5月22日公司总股本数为201,645,186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2,426,950股后的股本数199,218,236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人民币29,882,735.40元(含税),合计拟转增股数调整为79,687,29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281,332,480股(最终转增股数及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70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时调整
“福新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13.4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9.54元/股
● “福新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5月30日
● “福新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5年5月23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期间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5月30日)起“福新转债”将恢复转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1号)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发行了429.018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2,901.80万元,并于2023年2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新转债”,债券代码“111012”。“福新转债”存续起止日期为2023年1月4日至2029年1月3日,转股期限为2023年7月10日至2029年1月3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4.02元/股。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根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综上,“福新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及调整结果
(一)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因公司2024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及转增股本,“福新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金额,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P1为调整后转股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因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根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D每股现金股利为0.1482元/股,n转增股本率为0.3952,具体计算依据详见《福莱新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1=(P0-D)/(1+n)=(13.46-0.1482)/(1+0.3952)≈9.54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福新转债”转股价格由13.46元/股调整为9.54元/股。调整后的“福新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5月30日起生效。
“福新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5年5月23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间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5月30日)起“福新转债”将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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