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900,000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或“公司”)、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信”)与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圣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华纳药厂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7,900,000元作为结束相关诉讼案件的全部赔偿金额,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华纳药厂负担48,074元。本次达成调解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文书,南京圣和作为原告,公司、大连中信、合肥京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2022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南京圣和起诉公司和大连中信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由411.00万元变更为3,075.59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2023年7月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皖01民初1267号案件和(2022)皖01民初126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两案全部费用合计1,056.40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公司与大连中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立案,案号分别为(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3号和(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4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3、25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诉讼已调解结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公司、大连中信与南京圣和达成调解,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3、2584号),主要内容如下:
1、华纳药厂与大连中信向南京圣和支付赔偿款7,900,000元,分两期支付。若华纳药厂、大连中信任一期赔偿款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该两公司应付赔偿款总金额自动调整为两案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即10,364,020.36元),南京圣和有权在本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申请强制执行。华纳药厂、大连中信应承担南京圣和因执行本案赔偿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华纳药厂、大连中信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该两公司与南京圣和就该两案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前关于华纳药厂、大连中信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左奥硝唑片的被诉侵权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3、两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8,134元,由南京圣和负担;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92,296元,减半收取96,148元,由华纳药厂负担48,074元,大连中信负担48,074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各方已就本次诉讼的两案达成和解,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较小,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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