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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30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8人,代表股份133,386,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5,350,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2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2人,代表股份8,035,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3人,代表股份29,592,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56,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2人,代表股份8,035,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2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0%;反对6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7%;弃权44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26,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87%;反对6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83%;弃权44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0%。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9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3%;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6%;弃权471,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1,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42%;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1%;弃权471,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6%。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89,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7%;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6%;弃权477,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95,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36%;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1%;弃权477,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3%。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76,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8%;反对6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2%;弃权480,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8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87%;反对6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3%;弃权480,3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88,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7%;反对6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7%;弃权469,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9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89%;反对6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2%;弃权469,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2)表决结果:该报告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40,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4%;反对6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9%;弃权501,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4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53%;反对6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3%;弃权501,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4%。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58,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2%;反对7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6%;弃权520,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6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96%;反对7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5%;弃权520,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9%。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61,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8%;反对6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6%;弃权501,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6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93%;反对6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7%;弃权501,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4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87%;反对1,00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1%;弃权2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9,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3%;反对1,00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7%;弃权2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31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金路,证券代码:000510)于2025年5月23日、26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书面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内外部经营环境、相关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4、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局确认,除已披露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局也未获悉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以及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第十二届第七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618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386,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6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4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32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0%;反对6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7%;弃权44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526,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87%;反对6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83%;弃权44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0%。

  2、《公司2024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29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3%;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6%;弃权47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501,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42%;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1%;弃权47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6%。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289,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7%;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6%;弃权477,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495,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36%;反对6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1%;弃权477,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3%。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276,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8%;反对6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2%;弃权48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48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87%;反对6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3%;弃权48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1%。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288,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7%;反对6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7%;弃权46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49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89%;反对6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62%;弃权46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9%。

  6、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240,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4%;反对6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9%;弃权50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44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53%;反对6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3%;弃权50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4%。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158,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92%;反对7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6%;弃权52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36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96%;反对7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5%;弃权52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9%。

  8、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261,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8%;反对6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6%;弃权50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46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93%;反对6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7%;弃权50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0%。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144,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87%;反对1,00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1%;弃权2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349,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3%;反对1,00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7%;弃权2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

  (三)本次股东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

  温哥华广场10楼AB座

  王朕重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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