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2025-05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5年5月19日以电子方式发出。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及决议情况

  (一)同意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二)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三)同意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2025-054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3、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

  5、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15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岳克胜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7、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6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10、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1、鉴于2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7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发生岗位调动、退休或离职等情形,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其已行权的权益不作变更,对于职务变更当年已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可以在职务变更(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剩余未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2)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年已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可以在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剩余尚未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3)激励对象因辞职或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公司决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90.512万份。

  2、鉴于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仍属于计划激励对象范围,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职位下降的,其已行权的权益不作变更。对尚未行权的权益,应根据其新任职务予以调减处理,超出新任职务获授权标准的未行权的权益作废,由公司注销”。公司决定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01万份。

  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292.522万份,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除上述情形外,若其余激励对象于2025年6月28日及之前发生岗位调动、退休或离职等情形时,按《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由公司对不满足行权要求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7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发生岗位调动、退休或离职等情形,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公司对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2025-052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5年5月19日以电子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2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及决议情况

  (一)同意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联董事黄晨回避表决。

  该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二)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黄晨回避表决。

  该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三)同意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联董事黄晨回避表决。

  该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2025-05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3、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

  5、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15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岳克胜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7、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6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10、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调整事项及调整结果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5月18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16,743,6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8,586,027.58元。

  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披露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6月13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16,743,6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3,348,729.00元。

  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披露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16,743,6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8,688,220.60元。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81元/股,根据上述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2.295元/股(12.81元/股-0.035元/股-0.20元/股-0.28元/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06元/股,根据上述规定,应对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545元/股(10.06元/股-0.035元/股-0.20元/股-0.28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预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前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公告编号:2025-056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3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484.44万份;行权价格:12.295元/股(调整后)。

  ● 拟行权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行权。

  ●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3、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

  5、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15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岳克胜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7、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6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10、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注: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以后,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由154人调整为152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数量由2112万份调整为2072万份。

  二、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6月29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于2025年6月28日届满。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股票期权比例为33%,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13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手续,此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484.44万份。

  (二)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截至公告日,鉴于2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发生岗位调动、退休或离职等情形,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公司后续将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25.1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处理。

  三、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1、首次授予日:2022年5月31日。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113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484.44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295元/股(调整后)。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行权安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日期为2025年6月29日-2026年6月28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7、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情况:

  

  注:1、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22名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形,1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仍属于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225.12万份,已经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审议通过,上表已剔除前述原激励对象需要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情况;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3名,拟行权数量为484.44万份。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相关条件,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3名,拟行权数量为484.44万份。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相关条件,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六、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电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即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113名激励对象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电力和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