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2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解结案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为(2024)粤民申2817号案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2024)鲁0321民初4013号案件被告。
3、 涉案的金额:10,866,391.80元(未含资金占用费、口罩报废损失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的预付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截至目前,公司已与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荣”)、山东森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荣公司”)、荣茂森、荣芳妃、荣伟杰就本次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山东大荣已根据《和解协议》向拜费尔退回6,470,000.00元。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转回或核销,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拜费尔与山东大荣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4月14日签订了三份关于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的《销售合同》(以下合称“《销售合同》”),2021年拜费尔就《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2022年5月,拜费尔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支持解除案涉三份《销售合同》,支持被告山东大荣向原告拜费尔返还10,849,973.20元及利息,支持被告山东大荣支付鉴定费用570,000元,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2022年6月,拜费尔就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提出上诉并向法院送达《民事上诉状》,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山东大荣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拜费尔和山东大荣均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2023年10月,拜费尔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原判为:驳回原告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拜费尔与上诉人山东大荣之间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自2021年8月10日解除 [原判为:原告拜费尔与被告山东大荣之间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SRKP2020-0414-1)自2020年11月28日解除];3、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山东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拜费尔退还货款7,962,686.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962,68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原判为:被告山东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拜费尔退还货款10,849,973.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849,97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驳回上诉人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2024年3月,拜费尔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大荣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名下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对外不持有股权,其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小数额存款余额,法院对该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大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具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拜费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大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2024年4月,拜费尔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编号:(2024)粤民申2817号]等文件,再审申请人拜费尔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024年6月,拜费尔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追加大荣公司股东森荣公司为(2024)粤0112执34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15499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追加荣茂森、荣芳妃、荣伟杰为(2024)粤0112执34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民终15499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各自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荣茂森未依法出资范围为500万元,荣芳妃未依法出资范围为400万元,荣伟杰未依法出资范围为100万元,合计1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粤0112民初9140号。
2024年6月24日,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森荣公司价值9,443,028.48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保全。
2024年8月,山东大荣以销售合同买卖纠纷为由,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子公司拜费尔及本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桓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案号为(2024)鲁0321民初4013号]并据此冻结公司账户中部分资金9,763,419.81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2024年12月,经向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公司使用名下其他银行的定期存单进行冻结资金置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5年5月,公司、子公司拜费尔与山东大荣、森荣公司、荣茂森、荣芳妃、荣伟杰达成和解,经平等友好协商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山东大荣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次性向拜费尔支付人民币6,470,000元,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山东大荣应退还给拜费尔的货款本息、山东大荣应承担的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2、山东大荣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后,山东大荣、拜费尔之间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山东大荣、拜费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3、拜费尔收到所有款项后7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解除对山东大荣、森荣公司、荣茂森、荣芳妃、荣伟杰的查封、冻结、限高、失信等所有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在前述事项解除后7日内,拜费尔应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终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4、拜费尔收到所有款项后7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再审申请,相应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拜费尔自行承担;同时,山东大荣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撤回对拜费尔、公司的诉讼,并同步申请解除对拜费尔、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案件产生的相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执行费、鉴定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山东大荣自行承担。山东大荣不再向拜费尔、公司主张要求其承担可得利润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前期已对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未收货部分预付材料款7,533,582.0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库存的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共计提了3,208,618.86元跌价准备。
截至本公告日,山东大荣已根据《和解协议》向拜费尔退回6,470,000.00元。前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转回或核销,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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