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杭华股份

  股票代码:68857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5号大街(南)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宝石山下四弄十九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被动稀释、询价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 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丰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二)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实集团的出资结构如下: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 协丰投资目前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 杭实集团目前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协丰投资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实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为了使上市公司以更加独立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于2018年3月2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涉及杭华股份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均保持一致行动,如经充分沟通后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仍采取一致行动,协丰投资同意以杭实集团的意见为准。该《一致行动协议》至杭华股份在中国境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五年之日终止,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延长该协议有效期。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丰投资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各自独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协丰投资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总股本增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协丰投资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前述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41.4975%减少至38.4913%。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41.4975%减少至38.4913%,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2024年9月19日,因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16,000,000股变动为420,128,500股,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从41.4975%被动稀释至41.0897%。

  2025年5月27日,协丰投资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10,916,67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984%)。本次询价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从41.0897%下降至38.4913%。

  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实集团、协丰投资仍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汇总如下:

  注1:变动方式“其他”是指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注2:“减持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为基础测算;

  注3: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情况”之“占总股本比例”根据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的总股本416,000,000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情况”之“占总股本比例”根据公司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的总股本420,128,500股计算。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前述披露的股份减持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 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朱柏冬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钮健

  日期: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朱柏冬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钮健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

  股东权益变动跨越5%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丰投资”或“转让方”)保证向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6.51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0,916,677股。

  ●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协丰投资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相关经营风险和其他应披露重大事项。

  ● 本次权益变动为被动稀释、询价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协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集团”)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1.0897%减少至38.4913%。

  一、 转让方情况

  (一) 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5月21日,首发前股东协丰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为协丰投资,其与杭实集团为公司共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双方保持一致行动,对公司形成共同控制,截至2025年5月21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2,62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9%。

  (二) 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协丰投资与杭实集团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共同行使对公司的股东权利,保持一致行动,自该日起对公司形成共同控制。

  (三) 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注:上表中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系转让方截至2025年5月21日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四) 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 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 协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实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后,协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实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41.4975%减少至38.4913%,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2024年9月19日,因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16,000,000股变动为420,128,500股,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从41.4975%被动稀释至41.0897%。

  2025年5月27日,协丰投资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10,916,67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984%)。本次询价转让后,协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实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从41.0897%下降至38.4913%。

  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实集团、协丰投资仍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双方保持一致行动,对公司形成共同控制。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1. 基本信息

  2.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注1:变动方式“其他”是指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协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实集团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注2:“减持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为基础测算;

  注3: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注:上表中“本次转让前持有情况”之“占总股本比例”根据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的总股本416,000,000股计算;“本次转让后持有情况”之“占总股本比例”根据公司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的总股本420,128,500股计算。

  三、 受让方情况

  (一) 受让情况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 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量其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5月21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91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司18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机构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家、私募基金45家、期货公司1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5月22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表》合计19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 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19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11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6.51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1,091.6677万股。

  (四) 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 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 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