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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耿仲毅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结合网络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翟建中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0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0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0.01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国祥)》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2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竹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3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娣)》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4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明)》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5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留平)》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06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同君)》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5、议案7、议案8.01、8.02、议案11、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审议议案8.02时,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汇瑞投资有限公司、耿仲毅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笑梅、左迪昂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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