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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上接D53版)

  (上接D53版)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托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四)以电话方式进行;(五)以公告方式进行;(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四)以电话方式进行;(五)以公告方式进行;(六)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东。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等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等媒体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等媒体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等媒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等媒体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本章程中“关联关系”不仅包含以上定义,还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关联方”、“关联人”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交易”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2、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与新修订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对比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七)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以上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若有关当事人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有关当事人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以上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若有关当事人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有关当事人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人。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的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第四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3、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与新修订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比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 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标准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七)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标准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送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4日和5日发送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1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1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1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1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如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修订后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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