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4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东方钽业”)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0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6月3日。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 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6月1日,第一个限售期即将于2025年6月1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时,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个人原因离职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拟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3,994股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2025-035)。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见《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6月3日;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52人。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45,12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0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注:1、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2、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王战宏、万庆峰、赵建波、闫永和鲁东(其中,①王战宏、万庆峰、赵建波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②闫永和鲁东在2023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人员有:郭长远、吴丹和樊锦超。
4、表中人员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或者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5、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5]第 135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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