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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以下简称“IVD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2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6月5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6,853,709股,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07,608,016.8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6月5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6月5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10040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2018年非公开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专户存续情况如下:

  

  2、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543,31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298,679.25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8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0)010054号验资报告审验,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698,000.00元。

  公司2020年可转债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专户存续情况如下: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其中,为便于2018年非公开募投项目-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的实施及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前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IVD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说明

  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管理2018年非公开募投项目-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募集资金,并办理原广发银行武汉洪山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9550880075890400764)的注销手续。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变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及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的具体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5月2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塞力医疗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6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3号)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4,331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3,31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298,679.25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8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0)010054号验资报告审验,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698,000.00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塞力(云南)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塞力斯”)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及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5月29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塞力(云南)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经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信息详见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2020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SPD)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二和乙方应配合丙方对专户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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