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9 证券简称:南侨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5-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4月11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24,290,61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3,329,969股为基数,即本次利润分配可享受现金红利的股数为420,960,647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71,563,309.99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5)。
(2)利润分配总额调整情况
自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操作,累计回购股份数由3,329,969股增加至3,439,969股。
根据上述变动,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后可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数由420,960,647股调整至420,850,647股。按照“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71,563,309.99元(含税)调整为 71,544,609.99元(含税)。
(3)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424,290,61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3,439,96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20,850,647股。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0,850,647×0.17)÷424,290,616≈0.16862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862)+0]÷(1+0)= (前收盘价格-0.16862)元/股。
四、 相关日期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南侨(开曼岛)控股公司(英文名:NAMCHOW (CAYMAN ISLANDS) HOLDING CORP.)、Alfred & Chen Partners Co.Ltd.、Intro-Wealth Partners Co.Ltd.、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侨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公司存放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330255)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3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5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7元(含税)。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南侨食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955678
特此公告。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