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89 证券简称:福元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2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总股本48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468,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34,000,000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8,000,000×0.50)÷480,000,000=0.4875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487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勤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康泰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宣城人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603941
特此公告。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1089 证券简称:福元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5-041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获得药物
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元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药物名称: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以下简称“本品”)
通知书编号:2025LP01400
制剂剂型:气雾剂
申请适应症:适用于治疗成年男性原发性早泄。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3类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申请人:福元药业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11日受理的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开展临床试验。
二、 本品研发情况
福元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适应症为适用于治疗成年男性原发性早泄。给药途径为局部,注册分类属化学药品3类。截至目前,福元药业对本品已投入研发费用约人民币954.77万元(未经审计)。
三、 其他相关情况
(一) 国内外上市情况
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已在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英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批准,截止至2025年4月,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暂无厂家进口上市,国内厂家暂无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获批。
(二) 申报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国内共有11家企业(包含进口1家)进行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的申报临床试验。
(三) 市场情况
利多卡因丙胺卡因气雾剂暂未在国内上市,暂无市场数据。
四、 产品上市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品临床试验申请已获批准,须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相关内容进行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监局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
五、 风险提示
医药产品的药品研发从批准临床试验到获批投产上市的周期长、环节多,易受到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影响,能否获批上市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持续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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