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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五奎先生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60名,代表股份570,849,8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39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56名,代表股份17,180,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5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554,192,4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22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54名,代表股份16,657,4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8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9,501,9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9%;

  反对票:1,19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

  弃权票:1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5,832,1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543%;

  反对票:1,19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44%;

  弃权票:149,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4%。

  2.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9,477,9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7%;

  反对票:1,20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6%;

  弃权票:16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5,808,1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46%;

  反对票:1,208,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20%;

  弃权票:16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4%。

  3.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9,244,5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8%;

  反对票:1,44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5%;

  弃权票:16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5,574,7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560%;

  反对票:1,44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0%;

  弃权票:16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0%。

  4.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9,438,5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8%;

  反对票:1,247,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弃权票:16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5,768,7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852%;

  反对票:1,247,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07%;

  弃权票:16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0%。

  5.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9,395,4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2%;

  反对票:1,33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

  弃权票:123,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5,725,6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44%;

  反对票:1,33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79%;

  弃权票:123,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7%。

  6.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9,451,7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

  反对票:1,22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7%;

  弃权票:17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5,781,9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21%;

  反对票:1,22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33%;

  弃权票:17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7%。

  7.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69,614,6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6%;

  反对票:1,05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2%;

  弃权票:17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5,944,8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03%;

  反对票:1,05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25%;

  弃权票:17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2%。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4,785,2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01%;

  反对票:1,69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61%;

  弃权票:18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4,785,2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01%;

  反对票:1,69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61%;

  弃权票:18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8%。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和鑫科技有限公司、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五奎先生和李粉莉女士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9.01 审议通过《选举陈五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59,598,9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0291%。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929,1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19%。

  表决结果:当选。

  9.02 审议通过《选举李粉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228,3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04%。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558,5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996%。

  表决结果:当选。

  9.03 审议通过《选举陈琛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128,3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458,58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7%。

  表决结果:当选。

  9.04 审议通过《选举杨国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130,5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33%。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460,7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04%。

  表决结果:当选。

  9.05 审议通过《选举林晓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128,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458,6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8%

  表决结果:当选。

  9.06 审议通过《选举陈嘉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128,3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458,5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5%。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第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陈琛女士、杨国强先生、林晓峰先生和陈嘉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审议通过《选举王艳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128,3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458,5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5%。

  表决结果:当选。

  10.02 审议通过《选举宋萍萍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128,35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458,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5%。

  表决结果:当选。

  10.03 审议通过《选举陈皓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128,3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458,5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6%。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第10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王艳女士、宋萍萍女士和陈皓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01 审议通过《选举张明星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59,597,9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8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928,1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61%。

  表决结果:当选。

  11.02 审议通过《选举朱凡丽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566,128,3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获得选票数12,458,54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5%。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第1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张明星先生和朱凡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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