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份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72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15)。
二、 回购实施情况
1.2025年4月22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首次股份回购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2.2025年5月7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进展公告,具体详见《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总额已接近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预计回购金额上限,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40,741,9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8%,回购最高价格为7.52元/股、最低价格为7.2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80,116.69元(不含交易费用)。
4.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已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5.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内部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回购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5年4月15日的公司股份总数;
2.自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发生转股,股份总数不变。
五、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A股股份40,741,986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披露本公告之后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本公告发布后3年内出售完毕,未实施出售的股份将被注销。
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5-03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6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6月19日 9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102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6月19日
至2025年6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5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6、9、10、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会议审阅事项(非表决事项)
1.董事会关于2024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上述审阅事项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交。
四、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六、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3日,具体为每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二) 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宜飞、安宇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2101室 邮政编码:310011联系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三) 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 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亲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 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七、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 通过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6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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