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兴新材
股票代码:6032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S区32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40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苏商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青龙港路66号领寓商务广场1幢18层1803室-A038工位(集群登记)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49楼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9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合伙人信息
3、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金浦未在境内和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二)苏州苏商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合伙人信息
3、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商投资未在境内和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金浦的主要负责人
(二)苏商投资的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金浦和苏商投资同受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及控制,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229,484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未完成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金浦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929,998股,占公司总股本4.78%。苏商投资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32,591股,占公司总股本0.55%。上海金浦和苏商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062,5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通过上市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减持1,36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自5.33%下降至4.67%。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上海金浦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9日
二、苏商投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苏商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谦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苏商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谦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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