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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5-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今年对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小,本次获批上市的铁蛋白(Fer)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降钙素(CT)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的投产及对公司业绩的后续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本次产品获证后还未投入生产,其实际销售情况受市场拓展力度及市场实际需求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尚无法预测上述获批产品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充分阅读本公告正文表述的相关风险事项,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铁蛋白(Fer)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降钙素(CT)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分别于近日取得了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批准,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具体情况如下:

  一、 产品信息

  1、铁蛋白(Fer)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2、降钙素(CT)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

  

  上述产品获准上市,进一步丰富了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临床检测领域的产品线。

  但鉴于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今年对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小,上述产品的投产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后续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上述产品获证后还未投入生产,其实际销售情况受市场拓展力度及市场实际需求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尚无法预测上述产品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鉴于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今年对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小,上述产品的投产及对公司业绩的后续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产品获证后还未生产,其实际销售情况受市场拓展力度及市场实际需求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尚无法预测上述产品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2025-030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莱山区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宋广权撤回起诉处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3,400万元。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莱山区法院已裁定本案按原告宋广权撤回起诉处理。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负面影响。

  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1. 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3月,原债权人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国内保理合同》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向公司提供3400万元保理融资款。2019年10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05民初69015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9月,原债权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并执行终本。2020年10月,原债权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宋广权,原告宋广权于2023年12月8日向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在2024年12月16日,原告宋广权收到了《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管理人以“无法确认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由不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原告宋广权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公司的债权(具体数额以债权申报表为准);(2)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了《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鲁0613民初2897号】,莱山区法院已立案原告宋广权诉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2. 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宋广权在莱山区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司于近日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鲁0613民初2897号】,裁定本案按原告宋广权撤回起诉处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告宋广权与被告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莱山区法院已立案。原告宋广权在莱山区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莱山区法院已裁定本案按原告宋广权撤回起诉处理。本次公告的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莱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鲁0613民初2897号】。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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