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5-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判决结果: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共计1,530.456万元;驳回原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公司将继续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9月,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关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 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豫0923民初335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共计1,530.456万元;
2、驳回原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1,800元,由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5,080元,由原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担106,720元;湖南中机国际检测技术公司鉴定费500,000元,由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由原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公司将继续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为准。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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