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59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1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分配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9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20,957,14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2,391,33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18,565,81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265,126.1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18,565,811×0.359)÷ 420,957,142≈0.357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57)÷(1+0)=前收盘价格-0.357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万仁春、刘钧、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相关规定”)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231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23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3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5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已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0,000万元向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迪斯”)增资,用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该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公司及上海威迪斯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科苑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上海威迪斯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就增设专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320078801100003193,截至2025年5月27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德慧、王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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