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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25-033

  

  控股股东张仁华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张仁华女士通知,获悉张仁华女士与岩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岩泉8号基金”)就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协议转让事项概述

  2024年8月1日,公司股东张仁华女士与岩泉8号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张仁华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76,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转让给岩泉8号基金,转让价格为2.13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61,8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3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的情况

  因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张仁华女士与岩泉8号基金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同意终止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 张仁华

  乙方(受让方): 岩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24年8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下称“原协议”),约定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瑞康医药76,000,000股股票转让给乙方。

  上述交易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署本补充协议,以兹各方恪守。

  (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的履行。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双方依据原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已收取的首期转让款500万元,由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3)双方确认:就原协议的履行和终止,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因为原协议的履行和终止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不得再依据原协议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4)本补充协议为各方就本次交易的最终安排,并取代各方之间此前关于本次交易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具备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5)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签字以及乙方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仁华女士持有公司201,498,1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事宜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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