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中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45,300万元、美元900万元(按照2024年12月2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751,768.84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该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根据申请授信主体的不同,公司及子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245,900万元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具体以授信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包括本次担保授权有效期内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4,9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81,000万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子公司经营层,在前述核定担保额度内,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子公司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分别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8,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债务人: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保证担保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 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债务人: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保证担保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三)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公司保证函》
1、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债务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权额:8,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保证函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函担保的债权指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无论是基于贷款、融资或交易,亦无论是否为或有债务);
(2) 上述债权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和罚息;
(3) 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及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四)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公司保证函》
1、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债务人: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保证函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函担保的债权指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无论是基于贷款、融资或交易,亦无论是否为或有债务);
(2) 上述债权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和罚息;
(3) 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及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45,9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6,619.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5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3、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公司保证函》(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4、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公司保证函》(惠州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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