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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5-023

  转债代码:127041       转债简称:弘亚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6月3日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年6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年6月3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大街81号公司10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茂洪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190,126,7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8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0,040,0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4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10,086,7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7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0,089,3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7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7人,代表股份10,086,7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777%。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28,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反对6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89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39%;反对6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9%;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3%。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28,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反对66,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1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89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49%;反对66,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7%;弃权1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28,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反对16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89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39%;反对16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1%;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16,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16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弃权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87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9%;反对16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9%;弃权4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1%。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23,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9%;反对16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88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23%;反对16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9%;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8%。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09,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反对69,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97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77%;反对69,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5%;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02,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16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86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92%;反对16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7%;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2%。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23,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4%;反对16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8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03%;反对16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9%;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8%。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余平、苌雅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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