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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32         证券简称:金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徽县向阳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山矿业”)、徽县明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昊矿业”)提供担保。

  ● 本次为向阳山矿业担保金额1,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不包含本次),为明昊矿业担保金额1,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不包含本次)1。

  1公司前期为向阳山矿业及明昊矿业各担保1,000万元,详见《金徽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其主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公司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本次新增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新的融资需求,与前述已终止担保无关。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一、担保基本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公司向阳山矿业、徽县谢家沟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徽县江洛镇谢家沟铅锌浮选厂有限责任公司、明昊矿业及甘肃金徽西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本次担保情况

  因全资子公司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2025年6月3日,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两份,分别为向阳山矿业提供担保金额1,000万元的保证合同,以及为明昊矿业提供担保金额1,000万元的保证合同。本次担保属于已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一)向阳山矿业

  

  注:向阳山矿业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明昊矿业

  

  注:明昊矿业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5年6月3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阳山矿业、明昊矿业提供担保并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分别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阳山矿业

  1、保证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徽县向阳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兰银借字2025年第102772025000024号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

  5、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6、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2025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8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具体债权凭证记载的行期限为准。

  7、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査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明昊矿业

  1、保证人: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徽县明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兰银借字2025年第l02772025000022号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

  5、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6、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2025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8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具体债权凭证记载的行期限为准。

  7、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审计费、査询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建设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江洛矿区整合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大,其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建设需求,为保障整合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为全资公司提供担保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的预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00亿元,已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1,600万元(含本次),以上担保总余额占公司2024年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2%,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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