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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5-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2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10.5亿元人民币,其中为子公司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通科技”)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为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为子公司晓奥(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除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和不超过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外,上述担保额度可在上述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上述额度均包含本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公司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确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期限内办理上述担保额度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和2025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5)及相关公告。

  二、本次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c135972505140026839),拟为公司控股公司机器人依主合同与南京银行所形成的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最高本金余额及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等被担保债权,即最高债权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53125000257),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会通科技依主合同与江苏银行所形成的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22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机器人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同意为会通科技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机器人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5,000万元,本次使用3,000万元,剩余2,000万元。会通科技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5亿元,本次使用0.2亿元,剩余4.8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机器人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会通科技的担保余额为3.8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机器人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对会通科技的担保余额为3.8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为原担保到期续签,不增加担保余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机器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c135972505140026839)

  1、协议主体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12月06日起至2025年12月05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乙方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亦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若乙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则甲方对债务人的债权获得本合同项下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担保责任,只要甲方仍有未获受偿债权,乙方均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获受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保理业务项下,债务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基础交易合同卖方签订基础交易合同而获得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卖方,或通过受让基础交易合同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或通过受让债务人开立的电子债权凭证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持有方,向甲方申请国内反向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应收账款债权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4、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乙方自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后,如甲方同意为债务人办理新的授信业务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乙方确认继续为新发放的授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为会通科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53125000257)

  1、协议主体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本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贵行保证,为贵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贵行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本保证人违反本保证书约定义务的,贵行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贵行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贵行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保证书担保的主债权。

  本保证书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在本保证书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贵行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3、担保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贵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4、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8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4.91%;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8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c135972505140026839);

  2公司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53125000257)。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5-049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期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专利的取得,有利于发挥公司及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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