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苏农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5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每股转增股份0.1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2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35,037,6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1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0,306,780.60元,转增183,503,767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018,541,437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本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018,541,437股摊薄计算的2024年度每股收益为0.97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969870
特此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苏农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6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5年6月5日,本行董事会收到闫长乐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闫长乐先生自2019年7月担任本行独立董事至今任职即将满六年,为保障董事会工作的有效衔接,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于闫长乐先生的辞职将导致本行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故闫长乐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本行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一、 董事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闫长乐先生自2019年7月担任本行独立董事至今任职即将满六年,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有效衔接,闫长乐先生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由于闫长乐先生的辞职将导致本行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故闫长乐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本行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在本行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闫长乐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闫长乐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亦不会对本行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长乐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闫长乐先生确认与本行董事会没有不同意见,亦无因辞职需知会本行股东及债权人的任何事项。闫长乐先生在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本行的长期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行董事会对闫长乐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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