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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819      证券简称:天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1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5年4月2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一、 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为: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元(含税)。

  截至2025年3月18日,公司总股本为972,100,000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241,999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97,641,780.41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5.58%。2024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29,885,893.06元(不含交易佣金等费用),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金额合计427,527,673.47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7.50%。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并注销”)金额为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为397,641,780.41元,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5.58%。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法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过程如下:

  1.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转增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2.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41元(含税);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72,100,0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2,241,999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969,858,001股;

  4.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69,858,001×0.41)/972,100,000≈0.4091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09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了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天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兴鸿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钰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峡(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峡睿源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00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00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6029388

  特此公告。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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