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ST太和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899弄兰韵文化中心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鑫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骆立云女士因公务出差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郭著名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7.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何鑫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2、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吴智辉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3、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李伟刚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4、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骆立云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5、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金华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6、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蔡明超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7、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何文辉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8、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林郁文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9、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王兰刚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10、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葛艳锋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11、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杨朝军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12、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舒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13、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陈飞翔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14、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斌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8.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彭正飞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2、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谢照华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3、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李剑锋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4、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钱玲君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5、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张敏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9.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徐晓悲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计提2024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7.0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何文辉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茜颖、马宇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ST太和 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何文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963,918股,占公司股份数量的10.56%;何文辉先生累计被冻结的公司股份数量为4,721,218股,占公司股份数量的4.17%。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何文辉先生关于其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情况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被冻结/标记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7日,因上海华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翀基金”)与何文辉先生之间的合同纠纷,华翀基金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何文辉先生所持公司的4,721,218股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华翀基金要求何文辉先生按照《上海华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2018年度业绩补偿安排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23-033)。
二、股份被冻结/标记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何文辉先生的通知,其通过委托律师收到相关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件,并了解有关进展情况如下:
2024年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法院”)出具(2023)沪0106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静安区法院认为,案涉《业绩补偿协议》估值调整和业绩补偿方式条款属于双方意定“对赌协议”的一部分,且本案业绩补偿条款系针对公司上市申报后的补偿约定,对其效力的认定,不仅涉及公司内部关系调整,还涉及证券监管要求以及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和其他投资者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考量。因此认定《业绩补偿协议》估值调整和业绩补偿方式条款属于在上市申报期间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条款,该对赌条款虽在上市申报前解除,但在申报后审核期间另行签署,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为此,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华翀基金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457,66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华翀基金负担;鉴定费120,360元,由何文辉先生负担。
华翀基金不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2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2025年5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25)沪74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是认为,虽然《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上市后6个月,在该协议签订时,公司是否上市带有不确定性,但何文辉所负担的债务金额已经确定,并未因是否上市而对目标公司估值再行调整。因此《业绩补偿协议》并非对原有对赌条款效力的完全恢复,亦不属于以上市为条件形成新的对赌协议,而是对原对赌条款部分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已形成债务的确认。上海金融法院总结认为,鉴于《业绩补偿协议》是发行人股东之间进行固定金额的现金补偿,合同当事人不包括发行人,合同内容不与市值挂钩,也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判决书记载,华翀基金在二审中向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该协议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金融交易安全或其他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本院难以认定该协议属于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的范畴,也即,《业绩补充协议》不存在因违反金融市场公共秩序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何文辉先生向华翀基金支付现金补偿65,864,800元,违约金12,894,312元,以及以65,864,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同时,一审案件受理费457,665.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0,360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57,665.27元,由何文辉先生负担。前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情况说明
1、何文辉先生说明,其正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及时处理前述判决及相关股份司法冻结的事项,并已于2025年5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目前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何文辉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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