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5-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度末的总股本558,829,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本次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95,000,952.27元。2024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在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调整分配比例。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实施股份回购,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为0股,即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与公司2024年度末的总股本保持一致,按照“现金分红总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558,829,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0000元(含税)=95,000,952.27元÷558,829,131股*10股。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558,829,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53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7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6月5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咨询联系人:罗雪艳
3.咨询电话:0838-2304235
4.传真电话:0838-230422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5-30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7元/股;
2.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9.90元/股;
3.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5年6月1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本次回购事项概述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7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9日、5月13日、5月21日、5月24日、5月27日、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度末的总股本558,829,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70元(含税),本次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97,535,405.60元;2024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实施股份回购,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为0股,即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与公司2024年度末的总股本保持一致,按照“现金分红总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558,829,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0000元(含税)=95,000,952.27元÷558,829,131股*10股。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期披露的《202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29)。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7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10.07元/股调整为9.90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2.具体测算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10.07元/股-(95,000,952.27元÷558,829,131股)=10.07元/股-0.17元/股=9.90元/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5年6月1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鉴于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9.90元/股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7,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070,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653%;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50,5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9038%。具体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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