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2025年5月8日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与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物产”)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公司与财务投资人应于《重整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投资协议,目前二十个工作日已届满,公司仍在与多家财务投资人进行商务谈判,以争取对公司更有利的投资方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重整及预重整事项概况
2024年8月9日,宁波中院作出(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2024年8月27日,宁波中院作出(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天邦食品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8日(含当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4年10月20日18:00(预重整管理人可以根据招募情况决定延长报名期限)前,根据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提交至预重整管理人。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共收到5家产业投资人,2家财务投资人提交的正式报名材料。
2025年2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之一《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5月9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及变更预重整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5月8日,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并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02破申7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11月9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及《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二、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还在与多家财务投资人进行商务谈判,以争取对公司更有利的投资方案,截至目前尚未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为保证后续预重整及重整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将继续积极与财务投资人进行商务谈判并根据谈判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公司与财务投资人无法就《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导致《重整投资协议》最终未能签署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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