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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北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均豪、俞巍、崔鹏、郭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均豪、俞巍、崔鹏、郭沁:

  经查,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健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4月30日,均瑶健康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911.64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王均豪作为公司董事长、俞巍作为总经理、崔鹏作为财务总监、郭沁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均豪、俞巍、崔鹏、郭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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