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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监高持有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阳永汇”)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持有公司股份为7,700,58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8%。以上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2022年11月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公司副董事长杨衷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61%;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87%;公司副总经理杨承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74%;公司副总经理周玉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76%。以上股份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且已于2021年12月3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长阳永汇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长阳永汇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1,92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67%,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具体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近日,公司收到杨衷核先生、李辰先生、杨承翰先生、周玉波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杨衷核先生、李辰先生、杨承翰先生、周玉波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杨衷核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65%;李辰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0,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72%;杨承翰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43%;周玉波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69%。上述股东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个人减持股份总数占其本次减持前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5%,具体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亚东直接持有的股份及通过长阳永汇、宁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不参与减持;

  注2:除金亚东外的其他董监高通过长阳永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减持不超过其间接持有股份的25%。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衷核、李辰、杨承翰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2、核心技术人员周玉波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长阳永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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