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一审被告之一、被上诉人之一)
●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342.93万元(不含可能存在的自2022年6月21日起的管理费及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
● 鉴于本案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再审立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此前,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向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1、被上诉人)、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2、被上诉人)、北京恒沃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3、被上诉人)、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4、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5、被上诉人)、安徽金火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6、被上诉人)、安徽亚正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7、被上诉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8、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合肥国轩”)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之诉。案件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2024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作出一审判决((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2024年2月,恒天集团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24)京03民终818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05),以及于2024年8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8)。
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京民申3743号)、《再审申请书》副本,恒天集团因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3民终8184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再审立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再审请求
1、撤销(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京03民终8184号《民事判决书》,决定再审;
2、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审理本案。
(二)申请再审理由
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摘抄要点如下:
1、原审判决漏审“实质性的全面事实”(基本事实或称主要事实),转而只关注并评价非实质性的局部事实,导致错误裁判。
2、原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合肥国轩的免责认定,亦明显具有再审的法定事由。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应被撤销和决定再审。
四、 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暂无新的进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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