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汇添富鑫添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鑫添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5年6月11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中证商品期货价格指数收益率*3%+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二、《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
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沪深3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合理、透明;
2、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沪深3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沪深3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4、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5、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6、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7、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中证商品期货价格指数收益率*3%+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中债综合指数、沪深300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和中证商品期货价格指数合理、透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同时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2、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3、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4、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5、中证商品期货价格指数是中证商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的全市场综合性期货指数,以国内期货交易所上市运行的全部商品期货品种为样本范围,经过严格的品种筛选,选择成交活跃、流动性强、运行成熟、运行规律稳定、现货代表性强的期货品种纳入指数。中证商品期货价格指数可直观的反映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整体价格走势,为分析判断市场形势提供参考;
6、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结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内容自2025年6月11日起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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